① 豁免權是什麼意思
豁免權,拼音是huò miǎn quán,英文是immunity,又稱律師豁免權,指在刑事訴訟中,基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法律賦予辯護律師所擁有的拒絕就其執業行為所得知的委託人有關事項向司法當局作證,以及不因其正當執業行為而為的言論及行為受到相關法律追訴與制裁的權利。它包括作證豁免權和責任豁免權。
必要性
是維護憲法權威保護公民權利的需要
維護憲法權威、保證憲法實施是憲法規定的一切國家機關包括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必須擔負的神聖職責。在刑事訴訟中建立與完善豁免權是保障憲法實施的有效手段。
是建設現代化法治國家的需要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寫入憲法的綱領性目標,而法治國家最基本的要求之一就是嚴格依法辦事,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超越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而賦予律師充分的履行職責的權利與保障,建立律師豁免權是實現依法治國的條件之一。
② 什麼叫做「豁免權」
1、豁免權的含義
豁免權又稱律師豁免權,它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基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法律賦予辯護律師所擁有的拒絕就其執業行為所得知的委託人有關事項向司法當局作證,以及不因其正當執業行為而為的言論及行為受到相關法律追訴與制裁的權利。它包括作證豁免權和責任豁免權。
2、豁免權的特徵
(1)豁免權是職業特權。豁免權是法律賦予辯護律師的專有權利。刑事訴訟中的其它主體,諸如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等則不享有此項權利。豁免權是控辯式訴訟模式的必然訴求,也是實現控辯雙方權利平衡的重要保證。
(2)豁免權是程序性權利。豁免權只發生在刑事訴訟以及與之相關程序中,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之外的個人行為以及有關言論不受此特權保護。如果律師在執業活動之外所知悉的其它案件的有關事實情況,根據刑訴法第47條「凡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這一規定,其不得援引該特權而免於作證。同樣,律師在執業活動之外犯諸如誹謗、偽證、包庇等罪,也不得因該特權而予以責任豁免,應按一般主體犯罪的相關規定予以追訴。
(3)豁免權是不可放棄權。豁免權是基於當事人委託或法院指定而產生的,其目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證實體公正及程序公正,從而實現刑訴法懲罰犯罪,保障人權之根本任務。因而,除非當事人同意或法律另有規定,辯護律師不得主動放棄該權利。同時,該權利放棄如果導致其它當事人的權益受損,那麼即使該當事人同意,辯護律師也不得放棄。
3、豁免權的內容與限制
(1)辯護律師有權就其在其執業活動中所知悉的當事人有關事項及有關交流,拒絕向司法機關作證且不受法律追究。賦予辯護律師作證豁免權是世界各國的慣例,但為了避免權利濫用,各國在不影響律師履行職責的基礎上也對該權利做了必要的限制。例如律師與其當事人之間的交流是為了實施一項犯罪或是欺詐,那麼該律師不享有作證豁免權。
(2)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言論,不受法律追究。在此,「言論」一詞應作大擴大理解,即不僅包括口頭發言,而且包括諸如辯護詞、辯護意見等書面發言材料。此外,以作為與不作為方式表達出的言論表示,也應歸入此范疇。但辯護律師發言若存在詆毀憲法,唆使他人違反憲法和法律,藐視法庭、侮辱、謾罵他人之行為則不在此列。
(3)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向有關司法機關提供或出示的文件材料失實的,只要不是故意偽造,不受法律追究。若辯護律師故意偽造有關文件材料構成犯罪則不屬豁免權保護范圍,應按偽證罪予以處罰。
(4)在刑事訴訟過程,辯護律師的人身權利與人身自由及執業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司法機關不得對其採取拘傳、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
③ 法律中豁免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豁免權,亦稱律師——當事人特免權,是證人拒絕作證權的一個分支,它是指律師貝盧斯科尼再獲政治豁免權。 對其在業務活動中得知的當事人的秘密可以拒絕作證的權利。 對於律師在訴訟中享有刑事豁免權,西方國家和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有明確的規定。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沒有系統規定執行豁免制度,只是在一些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中對執行豁免有所涉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對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外國組織或者國際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
④ 什麼是制裁豁免權
為行為受到相關法律追訴與制裁的權利。
豁免權又稱律師豁免權,在刑事訴訟中,基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法律賦予辯護律師所擁有的拒絕就其執業行為所得知的委託人有關事項向司法當局作證,以及不因其正當執業行為而為的言論及行為受到相關法律追訴與制裁的權利。它包括作證豁免權和責任豁免權。
世界刑法學協會第十五屆代表大會《關於刑事訴訟法中人權問題的決議》第十四條亦規定:「一切證據調查必須尊重職業秘密特權。」各國政府應確認和尊重律師及其委託人之間在其專業關系內的所有聯絡和磋商均屬保密性的。
(4)什麼叫豁免權圖片擴展閱讀:
豁免權力的使用:
1、豁免權為法律賦予辯護律師的專有權利。刑事訴訟中的其它主體,諸如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等則不享有此項權利。豁免權是控辯式訴訟模式的必然訴求,也是實現控辯雙方權利平衡的重要保證。
2、豁免權只發生在刑事訴訟以及與之相關程序中,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之外的個人行為以及有關言論不受此特權保護。如果律師在執業活動之外所知悉的其它案件的有關事實情況,根據刑訴法第47條「凡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這一規定,其不得援引該特權而免於作證。
3、除非當事人同意或法律另有規定,辯護律師不得主動放棄該權利。同時,該權利放棄如果導致其它當事人的權益受損,那麼即使該當事人同意,辯護律師也不得放棄。
⑤ 什麼叫勞役豁免權
勞役豁免權:隨著西歐社會的發展,庄園里的農奴可以用貨幣購買勞役豁免權,不再為領主提供勞役,以此獲得對自己勞動力的自由支 配;也可以通過繳納遷徙稅,獲得離開庄園、擺脫領主人身束縛 的機會。
相關說明
豁免權,拼音是huò miǎn quán,英文是immunity,又稱律師豁免權,指在刑事訴訟中,基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法律賦予辯護律師所擁有的拒絕就其執業行為所得知的委託人有關事項向司法當局作證,以及不因其正當執業行為而為的言論及行為受到相關法律追訴與制裁的權利。它包括作證豁免權和責任豁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