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合同輔警政審有什麼流程
一、考生填寫《考生情況登記表》
確定自己進入了考察,考生要向招考單位提交網上下載的《考生情況登記表》,表格中,需要如實填寫本人思想政治、學習、生活等各方面的的基本情況,及家庭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等方面的內容,便於政審人員考察了解。
二、考察小組對考生進行組織考察
招考單位人事部門或者地方有關政府的人事、組織部門,派兩人以上的一個考察小組,到考生所在單位(學校),召集同事(同學),領導(老師)等有關人員,以及考生本人,進行座談或個別面談的方式。通過與人交談,來了解考生各方面的現實情況,並聽取大家對考核對象的意見。
對應屆畢業生的考察,要聽取所在院校班系、畢業分配辦公室等意見,查看學生檔案,還會到考生家庭主要成員的單位或街道,了解他們的現實表現及歷史情況,通過查檔,了解社會關系是否清楚。
對社會其他人員的考察,要向考生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和居住地派出所、居(村)委會等了解情況,查閱考生檔案,並由其所在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出具個人表現的證明材料;到派出所了解考生本人及家庭成員有無違法犯罪情況,了解清楚有無海外關系,由派出所出具證明意見。
三、審核考察結果和寫出考察報告
考察結束後,考核小組會根據考察情況,按照考核標准進行測評,並寫出考察報告,提出考察結果意見。最後由考核工作班子審核,再集體研究後確定考核結果,並由用人單位負責通知被考核者本人,決定是否錄用。公務員招考的考察和政審期一般為60天,自公布考察和政審對象名單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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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視為考察(政審)不合格:
(一) 不具備報考資格條件的。
(二) 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三) 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的。
(四) 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五) 隱瞞個人重要信息,弄虛作假,誤導或欺騙組織、領導和公眾的。
(六) 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七) 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或集體資財的。
(八) 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
(九) 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十) 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十一)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
(十二)觸犯刑律被免予刑事處罰的。
(十三)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曾受過勞動教養的。
(十四)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
(十五)曾被開除公職、黨籍、團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間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
(十六)在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舞弊行為的。
(十七)自2012年4月21日以來,曾受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留黨、留校)察看等處分的。
(十八)自2010年4月21日以來,被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辭退的。
(十九)自2012年4月21日以來,擔任領導職位的公務員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的。
(二十)自2012年4月21日以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
(二十二) 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的。
(二十三) 有配偶、直系親屬被判處死刑或正在服刑,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配偶、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危害國家安全罪等情形,報考政法機關的;有配偶、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正被立案審查,有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正在服刑等情形,報考相關政法機關的。
(二十四)政治品德不良,社會責任感和為人民服務意識較差,以及其他不宜擔任公務員職務(公職)的情形。
Ⅱ 做輔警時的政治審核的要求大概有哪些
一、輔警政審主要審得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聘用:
1、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被政法機關偵查、控制的;
3、曾被辭退或開除公職的;
4、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含緩刑)的;
5、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內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
三、輔警概念
輔警(警務輔助人員)是指根據社會治安形勢發展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等方式招聘使用,相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參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管理,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
Ⅲ 輔警政審主要審些什麼
輔警政審主要審得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聘用:1、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被政法機關偵查、控制的;3、曾被辭退或開除公職的;4、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含緩刑)的;5、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內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政審不合格的,從面試成績合格的人員中按高分到低分的順序依次遞補。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的政治考察工作。
《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辦法》第三條 政治考察是人民警察錄用工作的重要環節,是確保公安隊伍絕對忠誠、絕對純潔、絕對可靠的重要措施。政治考察結論應當作為確定人民警察錄用人選的重要依據。
《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辦法》第六條 政治考察嚴格按照人民警察的標准、條件和擬錄用職位要求,重點考察人選是否符合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等政治要求,對考察對象在理想信念、政治立場、政治態度、道德品行、能力素質、心理素質、遵紀守法、廉潔自律、職位匹配度、是否具有需要迴避的情形等,以及主要經歷、出國(境)情況、獎懲情況、現實表現進行全面考察,並對考察對象的家庭成員進行延伸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