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僱傭童工如何舉報
用人單位存在非法僱傭童工行為,公民可通過以下方法舉報:電話舉報,公安機關的舉報電話直接撥打110、工商局的舉報電話為12315、勞動部門的電話12333;直接到當地勞動部門或者工商局舉報;登錄當地有關機構的網站舉報;郵箱舉報;其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貳』 僱傭童工怎麼舉報
一、僱傭童工怎麼舉報
1、招童工舉報方法如下:
(1)僱傭童工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國家行政機關舉報;
(2)公安機關的舉報電話直接撥打110;
(3)撥打工商局的舉報電話為12315;
(4)撥打勞動部門的電話12333。
2、法律依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 、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禁止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第六條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准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准,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並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准處罰,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二、招童工罰款有哪些
1、使用童工從事營利性生產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
2、使用童工從事家庭服務性勞動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罰款300-600元;
3、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少年、兒童做童工,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罰款300-600元;
4、為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每介紹一名童工,罰款600-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