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檢察官級別
檢察官的級別分為四等十二級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為首席大檢察官,二至十二級檢察官分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檢察官、高級檢察官、檢察官。
檢察官的等級的確定,以檢察官所任職務、德才表現、業務水平、檢察工作實績和工作年限為依據。
檢察官的等級編制、評定和晉升辦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考核制度
對檢察官的考衡拿核,由其所在人民咐弊搭檢察院組織實施。
對檢察官的考核,應當客觀公正,實行領導和群眾相結合,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結合。
對檢察官的考核內容包括:檢察工作實績,思想品德,檢察業務和法學理論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作風。重點考核檢察工作實績。
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
考核結果作為對檢察官獎懲、培訓、辭退以及調整等級和工資的依據。
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對考核結果如有異議,可以申請復議。
培訓機制
對檢察官應當有計劃地進行理論培訓和業務培訓。
檢察官的培訓,貫徹理論聯系實際卜純、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
國家檢察官院校和其他檢察官培訓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培訓檢察官的任務。
檢察官在培訓期間的學習成績和鑒定,作為其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